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程序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程序是什么?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程序是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二、拘留所可以带什么进去《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在当代社会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的时候,手续是非常繁杂的,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他人告上法院,当然这种拘留的话也需要通知家属,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是拥有诉讼的权利的,需要及时的行使这些权利。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内容有什么?
       犯罪构成就是在我国的刑法下面规定的一系列的有危害性的行为的一些客观以及非客观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有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内容,犯罪的主观内容,以及犯罪的客体这四个方面。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对于这部分内容有者很多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到底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内容有什么?下面通过介绍让...


·嫌疑人涉嫌贩毒会不会判死刑
      嫌疑人涉嫌贩毒会不会判死刑?贩毒是有可能判死刑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贩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甲基 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重伤二级怎么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有下列情形的,予以...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很对罪名其实都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例如抢劫罪与抢夺罪。除此之外,还有一对犯罪是您容易混淆的,那就是包庇罪与伪证罪。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伪证罪与作伪证的界限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


·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新规定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新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对传销几乎都避之惟恐不及。传销不仅可以害人钱财,有时候更严重的时候会害人家庭,因此传销活动都是害人害己,人们都避而远之。而且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传销也是严厉的打击,同时刑法对传销活动罪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


·湖北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成立犯罪预备会判刑多长时间
      成立犯罪预备会判刑多长时间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2、对...


·过失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嘛
      过失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