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
  
  5. 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满足上述五点其中的一点,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4.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以上情况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给予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况,从而买卖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面,那就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在条件达成的时候,自然也就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来解除买卖合同。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配
      一、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配?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要求分割,因为房产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共同参与还贷的,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清偿的贷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少?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会作出分割。实践中,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的,双方可以协商房产由哪一方拥有,这就会涉及到将房产进行更名。那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房产更名手续费多...


·因疫情怎么推迟还房贷?
      因疫情怎么推迟还房贷?疫情导致推迟还房贷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银行,工作人员会登记信息,然后交由后台部门或客户房贷经办网点的客户经理联系跟进;住房按揭客户也可以直接打办理业务的网点电话申请。对于特殊情况无法事先申请的,比如在重症监护或住院的患者,有一些银行也接受一定...


·父母房产继承权过户问题
      一、父母房产继承权过户问题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


·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农村中的房屋,虽然是在集体土地上面修建的,但在有些地区也是允许买卖的。当然了,买卖农村房屋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那究竟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


·婚前男方按揭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三种情况:
      婚前男方按揭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三种情况: 1、婚后男方以他个人婚前的财产去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2、如果是用婚后所得的工资去还贷(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确约定外),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婚后还贷的部分; 3、双方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恢复过户征税有依据吗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出现买卖合同无效是常有的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房屋过户登记行为就是无效的,买房有权要求卖房返还房屋价款,并做恢复过户处理。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恢复过户征税有依据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 一、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恢复过户征税有依据吗? ...


·房产继承是儿子还是女儿?
      房产继承是儿子还是女儿? 房产继承是儿子还是女儿? 房产继承即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女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


·房产抵押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房产抵押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房产抵押在我们生活中运用是比较多的,民间借贷或向银行贷款时都可能会涉及到房产抵押。房产抵押是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很多人不太清楚房产抵押的登记程序,其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产抵押的登记程序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 ...


·新买的房子多久才能出售
      新买的房子多久才能出售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买了房子,无论何时都可转售,由于受手续、税费等影响,其中的代价和难易程度差距甚远。1、房产局备案之后,房产局备案后转手,手续麻烦,这时交易,不光需交税才能过户,如不满5年过户,会增加惩罚性税收,使税费翻一倍,如房贷已批,还得将贷款还清才可...


·可以怎样防范租房风险
      据不少人反应,在租房过程中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骗子,让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其实除了租房骗子以外,在租房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就当事人而言,了解清楚该怎样防范租房风险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内容。 一、可以怎样防范租房风险 第一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