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情形有几种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情形有几种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第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就二审法院可以将刑事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对于那种原判决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情况,既可以是在查清事实后由二审法院作出改判;同时,也可以是直接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直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传销头目量刑一般怎样处罚?
      在鱼目混杂的社会中,人们常常会遇见不可预见性的危险,其中就有非法组织进行传销洗脑的违法行为的出现,若是相关犯罪团体被抓获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传销头目量刑一般是如何规定的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组织、领导以推销...


·单位行贿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一、单位行贿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单位行贿罪犯罪类型是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贪污贿赂罪,根据行贿对象的不同来划分。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
      金额多少可以达到刑事立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问题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规定,并不骨不同的性质的案件,立案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什么
      说到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这样的事情,您肯定都不陌生,因为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出去的话,是很不利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的。所以,我国法律现在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已经非常重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啥?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


·实践中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但后一种犯罪则就有这样的故意。因此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比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轻的。那实践中究竟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算是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


·刑事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是多少
      一、刑事判决书的有效上诉期是多少上诉期是,签收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缓刑不能当庭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监视居住怎样能低刑期?
      一、监视居住怎样能低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监视居住是由谁决定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宣告无罪?
      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宣告无罪?追诉时效,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


·掩饰犯罪所得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掩饰犯罪所得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