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要求履行合同不要违约金可以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要求履行合同不要违约金可以吗? 一、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不要违约金的情况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此时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无法要求强制履行合同的例外情形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1、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
  2、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3、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司法实践的原则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上述内容是我们对于“要求履行合同不要违约金可以吗?”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守约方可以选择拒绝违约金并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不执行,则可以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两者可以并行。


·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我们在外租房子的时候通常都会选择签订租赁合同,因为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我们在签署合同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实不少房东也是无视合同,随意加房租,做出撕毁合同的行为,我们就可以行使抗辩权。下面我们看看,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辞职的话,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而在试用期的话,则仅仅需要提前3日通知到单位。但对于单位而言,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退员工的话,也是需要进行提前通知的。那现实中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


·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怎么划分?
      合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怎么划分? 一、 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实行过错原则 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2、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


·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包价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


·合同履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划分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合同确定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卖方还是买受方承担的约定,一般的说,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所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还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买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在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待给付前,当事人有权拒绝先给付的权利。那么,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呢?来为您举例分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


·定金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定金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主要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制定的。按照从随主走的原则,一般要是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从合同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由此,很多人都就搞不清楚定金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


·技术保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技术保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从事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员,接触到的都是公司的高层商业秘密,这其中也包括一些专业性的技术。技术肯定和公司的利益等各方面都是挂钩的,所以作为公司的人员来说,肯定是需要对技术保密的,是不可以随意泄露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技术保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已经失效,可以参考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已经失效,可以参考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科技产品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地址: 为了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全自动黄金旋流重选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