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经过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限定,在审判经过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由,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时限。3、中止审理与延时审理分别。二者的主要差别是:(1)时间分别。延时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经过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2)原由分别。导致延时审理的原由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时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由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分别。延时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能够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不能预见。二、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不同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也就是说,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精神病犯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那么应当中止审理,区别终止审理,虽然一字之差,但是终止代表了诉讼结束,不需要再继续,而中止审理在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解除之后,依然需要继续审判。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


·管制期间犯新罪会怎么判
      管制期间犯新罪会怎么判?管制期间犯新罪的话会对新犯罪行依法判决,怎么判需要结合罪行分析,新罪判决之后,要和之前的管制刑罚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一、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逃亡自首的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逃亡自首的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


·旁听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旁听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旁听职务犯罪的概念是:针对职务犯罪的情况,单位或者政府组织员工对于该案件的审理进行旁听,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如何理解刑诉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证明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并提出了三个标准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证据才能据以定罪量刑。那么如何理解刑诉法第53条提到的3个认定证据的条件呢?下面就让我们带您一起解读一下该项规定吧。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这一条件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其...


·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条件是什么?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犯罪未遂的处罚刑法怎么规定的
      犯罪未遂的处罚刑法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该处罚的适用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因为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偷税漏税涉及到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
      偷税漏税涉及到刑事责任具体有哪些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


·故意伤害罪是怎么构成的
      提到故意伤害,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故意伤害罪,确实在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及其以上损害程度的时候,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实践中故意伤害罪都是怎样构成的呢?我们将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介绍,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