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2003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四)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农民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二十五条即为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相关法律条例需要您详细阅读,才能对其有所了解,以便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自己解决。以上仅为江苏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每个省的相关内容不尽相同,请注意自己所在的省份。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依照法定程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依照法定程序,各个机构以及公民个人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租赁土地时,双方需要依法签订合同,那么,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有多久?请看下文。一、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


·2023年西安港务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西安港务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安港务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市关于港务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根据《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公告》(西港征告字〔2020〕1号)第三条的规定:(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7714...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国家将土地收归国有,并不是限制土地的使用,而是为了土地的正确使用,更好的使用。人民依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可以对土地进行的使用权进行支配,包括出让转让。那么,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是什么?在此,我们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吗?
      一、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吗? 不可用土地使用证申领营业执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丢失土地使用证怎么补办
      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来说,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一旦丢失了,就要及时去办理,以免落入到不好的人手里。那么问题来了,大家知道土地使用证怎么补办吗?一起来看看。一、丢了怎么补办?土地使用证一旦发生丢失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用地证明文件、声明原证遗失作...


·离婚房产土地证过户费用是多少
      离婚房产土地证过户费用是多少 在当今社会中,很多市民在离婚过程中,忽视了房屋过户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那么离婚房产土地证过户费用是多少呢?离婚时房屋过户除了缴纳手续费,还需要缴纳税费。在哪种情况下不缴纳税费,哪种情况下缴纳的税费多呢? 一、土地证过户费用 1、如果原土地证上...


·2023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商今后在拿地时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成交后,需在一个月内缴清成交额50%的首付款。《...


·湖南天然气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天然气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天然气配送站和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占用的土地面积往往较大。湖南省各地在进行此类工程施工时,会征用到部分农村土地,为此,相关村民会得到一笔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那么湖南天然气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此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我...


·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加速期,各产业的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无不例外都使得电力需求颇为紧张,每到夏天,各地片区轮流停电就是最好的例证。国家的电力建设在新时期有了新的要求,电力设施的更新换代对土地有着不小的缺口,征地意味着补偿,那么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费县国电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有哪些?
      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有哪些?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依据财综[2009]24号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依据鲁价发[2001]30号文件规定。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