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是什么
  
  一、土方工程式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挖掘地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2、挖土方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按体积以M3计算。
  
  3、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为准以M3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1-3所列数值换算。
  
  (一)挖掘地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凡图示沟槽 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者,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时,挖空心思土深度在表(1-4)规定以内,不得计算放坡。 在超过该表放坡起点(包括起点)深度面设计又未有规定时,放坡系数可按该表1-4规定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挡土面积按槽、坑垂真支撑面积以M2计算,支挡土析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规定计算。
  
  注:基础施工如选用砖胎膜时,不增加工作面。
  
  5、挖基础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规定管沟底部每侧增加工作面宽度规定计算。
  
  7、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设计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设计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8、地下室土方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
  
  (二) 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铲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二、石方工程量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开凿及爆破岩石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槽底宽度在3M以上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为人工凿平基石方;槽底宽度在3M以内和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人工凿槽坑石方。
  
  2、人工凿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
  
  3、爆破岩石按体积以M3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度允许超爆量为: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爆量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4、人工摊座、人工修整石方边歧按面积以M2计算。凡已计算人工摊座或人工修整石方这歧的,不能再计算超深爆破量。
  
  (二)石方运距按下列规则计算:
  
  1、挖、运石方均按实方体积以M3计。
  
  2、推土机推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3、铲运机运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石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4、自卸汽车运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石方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运距计算。
  
  三、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
  
  (一)平整场地、打夯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1、平整场地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图示平整面积以M2计算。
  
  2、打夯按面积以M2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按面积以M2计算,填碾压体积以M3计算。
  
  (二)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依下列规则按图示回填体积以M3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一步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以M3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时,管道结构宽500MM以内的管道可不扣减体积,管道结构宽500MM以上的管道应扣减管道垫层、管道基础及管道的体积,其中单根管道的体积可按实或参照表1-7计算。
  
  3、房心回填土工程量,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M3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简单了解了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石方运距规则等,我们都在上面为您做出了简略地说明。如果遇到具体事例,或者是面临司法上的纠纷,您还是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的。


·一般8到10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金额?
      10级工伤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如果写才具有法律效应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还想继续为维持劳动关系,就需要申请劳动合同续签。那么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如果写才具有法律效应?下面就由本网站我们为您整理详细的法律知识,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的您。 一、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如果写才具有法律效应 对于用工合同到期申请续签...


·工资对于一个职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职工的直接利益,所
      工资对于一个职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职工的直接利益,所以在会计分录中,公司的一些会计就会不清楚这个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列支范围是包括哪些会计科目,导致在会计分录中出现了错误,为了符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一下对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 工程决算审计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而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政府肯定是...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一、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


·新员工入职后工伤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对于一个新员工来说,在单位里要成就一番事业需要磨练的有许多,在员工入职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许多,在单位里发生的事项也有很多,比如说新员工入职后可能会发生工伤。那么,对于新员工来说入职后工伤应该怎么进行赔偿?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新员工入职后工伤应该怎么进行赔偿的相关事项。 ...


·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
      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多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诉讼期是1年,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


·工程纠纷起诉状的注意事项的介绍
      工程纠纷起诉状的注意事项的介绍 工程纠纷起诉状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也就是说,员工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入职几天便离职有工资吗?
      入职几天便离职有工资吗?找工作,您都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担心自己只入职几天便离职没有工资的情况。那么,入职几天便离职究竟能不能拿到工资呢?其实,我国劳动法对此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合法报酬。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