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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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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直接加以改正。罪名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有联系,但两者仍有区别。改定了罪重的罪名,不等于就是加重了刑罚。只要实际上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定罪名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关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但是,如果由于罪名的改变,适用量刑的法律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在重新量刑时,应当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即改判后的刑期不得超过原判的刑期,这样才符合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

  

   2、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这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是否抵触?

   被宣告缓刑和决定执行的刑 罚,虽刑期相同,但实际上并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撤销缓刑,就要按原判刑罚服刑,很显然其后果是不同的。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撤销缓刑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精 神。

   3、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应当 改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有的 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对于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 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已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对没有提出上诉的 被告人,也不应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应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但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当然仍应受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是否仍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是属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经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笔者认为,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不仅查清了原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犯罪事实、情形上有发展,或者又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原控诉 的犯罪事实的范围,重新量刑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经过查证核实,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与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变化,也没有增加新的罪行,就不应当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控诉方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一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 质是一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 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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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


·刑事案件审判后一般多长时间得出判决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告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意思说,根据你的情况,因为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则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审判的审理期限内都可以的.但这里情况就比较复杂,分以下几种供你参考:...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 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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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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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评议?什么是宣判?分别如何进行?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它由审判长主持下秘密 进行,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决定的,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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