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预告性辞退有哪些情形?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预告性辞退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二、预告辞退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单位在预告性辞退的时候,要么提前30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要么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作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这一般称之为代通知金。因而,在预告性辞退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主要还是看单位是否有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
      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现在城市的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各处出现了各种建筑工程,因为市场的繁荣,所以有份多私人单位进入到了工程的建设。这时候,有些人图谋利益而不注重质量。那么,私人工程质量索赔内容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一、工...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


·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
      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 ?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则是什么?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基本秩序,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可以更好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相关的制度制定了与自身省份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用于管理本省的劳动市场,下面我们以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例,讲讲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


·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要点是:(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2)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3)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4)长发不盘入工作帽中,造成长...


·国家劳动法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国家劳动法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初一至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除夕、初四至初六的四天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


·送外卖的被打误工费要怎么计算?
      送外卖的被打误工费要怎么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


·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城市的建造者农民工。然而越来越多不和谐声音出
      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城市的建造者农民工。然而越来越多不和谐声音出现,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意外工伤,而发生工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等。面对这些劳动者应怎么办,下面就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些地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


·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公司在休息日扣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而且,如果安排在法定节日上班,必须支付三倍的工资。安排在周六、日休息日上班,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支付二倍的工资。安排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