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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外祖父探视方式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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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外祖父探视方式是否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孩子的外祖父母没有探视权。
  
  关于祖父母对于孙子女的探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什么深仇大恨通常都是可以的,毕竟两夫妻之间的矛盾一般不会嫁接的孩子身上,但不排除一些极端的出现,此时祖父母是否有探视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一般认为探视权只有父母才有,祖父母的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关于未成年子女保护方法的问题有踢出去以下几点: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相信绝大多数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没有什么所谓的深仇大恨,虽然理论上孩子的外祖父母对于孩子根本就没有探视的资格,但外祖父母想要探视孩子这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孩子在此之前一直都是孩子的外祖父抚养的,相信孩子本身对于外祖父的感情也是很深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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