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会抚养费交一次是否就可以?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社会抚养费交一次是否就可以?
  不是只要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规定而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都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规定为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1、对象征收
  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只要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的情形,其生育的子女不得上户口,或者即使是已经上了户口,在上学期间,也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该怎样申诉撤销交通违章
      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汽车临时牌照能上高速吗?
      汽车临时牌照能上高速吗可以。但需要驾驶员了解所张贴临时车牌允许行驶的区域。行政辖区内临牌只能在发放临牌所在城市的区域内使用,如果是跨行政辖区临牌可以去其它的省份,异地购车的消费者一般需要使用跨行政辖区临牌。张贴临时牌照的车辆如果是新车,在高速上开车时,需要控制好车速及发动机的转速...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 一、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判多长时间? 具体的量刑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醉驾没钱交处罚金可以酌情减免罚金的额度,或者是责令当事人来进行一个分期付款,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刑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或者责令当事人分期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


·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说到车辆超载,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这是跟我国的交通法律相挂钩的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对车辆超载不以为然,觉得超载一两个人没有什么关系,但其实,在我们国家,超载这一行为,确实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而且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车辆超载的相关交通法则。首先,我们知道...


·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关于它的赔偿问题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您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的相关的知识有哪些吗?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吸...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肯定赔偿是少不了的。但是赔偿的数额和由谁来赔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肯定赔偿是少不了的。但是赔偿的数额和由谁来赔偿,这些都不是由交通事故当中的哪一方说了算的,国家制定都有详细的赔偿准则。而且赔偿也是要在进行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才可以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怎...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规定是什么?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强迫交易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强迫交易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强迫交易罪属暴力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