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刑事处罚?本站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④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②未遂犯;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
  
  ④自首犯;
  
  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
  
  本站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属于自首还是坦白,犯罪行为属于中止还是未遂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这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我们建议在诉讼过程中,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抢劫罪的暴力标准是什么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


·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传销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向受害人的洗脑,将一副不存在的美好光景纳入受害人的脑中,使得受害人欺骗家庭,将所有的钱财放进传销组织,搞得家破人亡。那么组织传销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


·自诉案件被判决有罪可以逮捕吗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后继续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且达到刑...


·在我国符合哪些情形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拘留的这种手段,能够看成案件开始进入到司法程序的一个基础阶段,因为不出什么意外的话将很快进入到司法审判的程序当中。同时,在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是明确的对符合哪些情形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这个问题是有规定的,比如有可能逃跑,正在实施犯罪被发现的或者...


·刑事网络诈骗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网络诈骗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发案率呈现上升的趋势,为了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人们在遭遇到这类犯罪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有这样犯罪人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减少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刑事网络诈骗办案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拘留所送东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拘留所送东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拘留所送东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拘留所探视时间: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 1、会见次数: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会见一般不超过二次。当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则上只能会见一次,近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优先。会见前必...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


·醉酒驾驶是不是一定要判刑
      是的,醉驾处拘役,拘役是判刑的一种。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


·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是什么
      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犯罪故意类型分为哪几种
      犯罪故意类型分为哪几种(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