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北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北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融资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各企业在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时,可能会通过向银行等今日能够机构提出融资请求,此时,融资机构一般会要求借贷者提供担保,担保人需要按照北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北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银监会联合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该《办法》明确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该《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投资限额规定将促使担保公司回归担保主业。而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仅为3倍左右,投资收益占到担保机构盈利的半壁江山。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 融资再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知道,在借贷公司不能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但是若银行放弃担保的除外。融资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关系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安定,相关机构需要进行监督
  
  


·企业改制伤残人员的处理方式制度是什么?
      企业改制伤残人员的处理方式制度是什么?任何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需要不断地来改革创新,从而让自己的企业具有竞争力,但是一个大型企业的改制必将会给职工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改制伤残的职工处理办法。那企业改制伤残人员的处理方式制度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公司法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在实践中,公司内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为了更好地适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中的一些事项作了相关的解释,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最高法院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 ?
      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 ?一、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是怎样的呢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变更公司法人的程序是什么?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程序是什么? 变更公司法人的程序主要是: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了怎么办?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法人基本由董事长担任,法人的责任很大,除了管理公司日常业务外,还要签署合同,出席各种场合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人,也有遇到意外事故伤残甚至死亡的时候。那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了怎么办?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了怎么办? 企业...


·非法集资企业行业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企业的名义进行的。不过,既然其本质是属于违法的,那么,必然就存在一定的漏洞。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其实对于非法集资常用的一些手段其实已经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如果您能够及时了解的话也不至于上当受骗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集资企业行业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入股需要手续有哪些
      公司法入股需要手续有哪些 当公司运作资金出现问题、公司需要增资或合股人之间出现了问题时,公司发起人会想办法让新股东以不同投资方式加入,以此来解决当前的难题。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有明显规定,如果新股东加入需通过股东大会商议和决定,入股应当走正规的法律程序。那么新股东如何入股?公司法...


·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年检,所谓年检,是每年都要做的事情,是工商部门进行的检查。各个企业应该自觉参与年检,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主要检查的是,公司的经营是不是存在违法的情况,还有就是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是不是具备继续经营下去的能力。接下来,将和您分享公司年检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年...


·公司法变更名称的相关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变更名称的相关流程是什么?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和所有人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的,当然也包括公司的名称在内。那么,公司法变更名称的相关流程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哪里仲裁,如何申请?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哪里仲裁,如何申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假如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哪里仲裁呢?如何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补偿呢?接下来的我们会为您解答。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呢?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是由国家直接投资经营的一种企业,它涉及到许多行业。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经营,而获得的盈利也由国家支配。为了使国有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与增值,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下面,我们将为您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