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罚金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罚金是对于犯罪人是一种强制的、金钱上的惩罚,然后再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财产刑。而罚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条规定,一般是针对于一方履约或者一方延长履约而出现的条款。那么下面我们就带着您深入地了解一下关于罚金条款的知识吧!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约定金额。金额的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这一条款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卖方延长交货时间或买方延长接货等情况。它的特点:在合同中先约定赔偿金额或赔偿的幅度。例如,有的合同规定: “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长交货。但是因延期交货的罚金不得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罚金每7 天收取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如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长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罚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如卖方根本不履行交货义务,仍要承担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订立罚金条款时,要注意各国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持有不同态度和不同的解释与规定。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中的罚金条款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上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在英国的法律中,对合同中订有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情况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作为预定损害赔偿金额(1iquidated damag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估计可能发生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百分比。另一种是作为“罚款”,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对违约一方征收的罚金。对上述性质的区分是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由法官来确定。按照英国法院的主张:如属预定的损害赔偿,不管损失金额的大小,均按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判付;反之,如属“罚金”,对合同规定的固定金额不予承认,而根据受损方提出损失金额的证明另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它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罚金”,而规定“违约金”。违约金与罚金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方式,对违约救济的措施之一。违约方通过支付一定违约金,有时可以终止合同的效力,再不承担任何义务。罚金是一种督促履行合同的措施,带有惩罚性质的方法,违约方支付罚金后不能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约定,而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正当干预。这种干预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的方法来实施的。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继续履行义务,受害方要求履行合同,而违约方有继续履行能力的,必须继续履行。除上述索赔条款外,根据需要可作其他规定。例如,针对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在FOB出口合同中,买方不派或不按时派船等问题,规定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延期交货,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对于进口合同,除索赔条款可与商检条款合并订立之外,还可以单独订立“索赔处理”条款。例如,有的进口合同规定:“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买方负责,同时买方按本合同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按以下方式予以补救:⑴ 同意买方退货,将退货金额以成交的计价货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⑵ 按照货物次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降低货价。⑶ 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里外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卖方仍应按本合同的质量要求规定,保证期为1年。”由上文关于罚金条款的具体解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围绕着防止违约或者不履行义务而出现的条款。这是为了维护双方在交易或者签订合同中的利益,防止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另一方的失信行为后,给对方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我们现在生活中对保险的认可程度是越来越高的,这和现在快节奏的生活是有一定关系的,不仅疾病会趋于年轻化,意外也常常发生,就算不为我们自己,也会为自己的财产上一份保险,这样会觉得心里还是比较安全的,也是因为保险越来越红火。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不断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让自己做赔本的买卖,...


·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


·夫妻债权债务公示的参考范文是怎样的?
      夫妻债权债务公示的参考范文是怎样的?夫妻双方在婚姻的维持期间少不了的就是发生一些债权和债务问题,比如借贷,这就是一种债务,借钱给别人就是债权问题。有的时候由于个人需要,需要对夫妻债权债务公示,得到一个公示的结果,利用这一结果去办理办理贷款或者投资等实物。但是该如何进行公示呢,这也...


·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在交易中,担保人并不是没有任何用处的,他存在的意义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担保人就要代替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在法律上,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依据法...


·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用途是什么? 事实上,企业申请并购贷款,主要的目的便是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最终获取到企业的控制权,而这个并购贷款则是用于支付并购价款的。 二、企业如何申请并购贷款? 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


·并购贷款操作的风险有哪些
      并购贷款操作的风险有哪些?并购贷款作为一种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型信贷产品,目标主要是各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在目前来说,并购贷款由于本身比较复杂以及其风险性,在国内并没有广泛的应用。在法律层面上,缺少相应的对并购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也增加了并购贷款操作的风险,在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那么,...


·存单质押信托贷款风险有哪些?
      存单质押信托贷款风险有哪些? 一、办理存单质押信托贷款业务,银行有何风险点? 银行贷款的方式很多,信用也好,抵押也罢,只要能够证明能够按时归还本息,银行一定会考虑发放贷款,而存单质押在审核方面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依然有风险存在。存单质押贷款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


·夫妻一方财产都有哪些,怎么确定夫妻银行存款归谁
      在夫妻的财产中,除了常见的共同财产外,还包括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实践中,个人财产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也是不能主张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那究竟夫妻一方财产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方财产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发现对于很多犯罪来讲,区分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就是行为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达到了那就会认定构成犯罪,而要是没有达到的话,顶多也就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来讲也是如此,那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