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销售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产销售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市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明码标价,市民在购物和消费时一旦发现商家有上述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投诉,物价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认定开发商欺诈的行为
  
  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首先给您介绍的是房屋在销售过程当中最常见的几种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这也是为了帮助您辨别。主要包括利用打折来诱导客户,还有就是进行虚假承诺,承诺购买房屋,会有什么样的情况,但实际并没有。
  
  


·买房子不能盲目,如果因为没有经验就什么都了解清楚的话,则肯定
      买房子不能盲目,如果因为没有经验就什么都了解清楚的话,则肯定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对于大多数第一次购房的人而言,此时其实也搞不清楚究竟需要了解些什么。针对这一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一般想买房子需要了解什么。 一、想买房子需要了解什么 (一)要买多层的1-4...


·一、监护人有权利私自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吗?
      一、监护人有权利私自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吗? 没有权利,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着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


·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协议书是否有效?父母去世子女继承房产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存在着遗嘱的话,那么需要按照遗嘱执行。同时也需要了解到的是,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完全是可以对于房屋的继承的份额来作出协商确定的。二、父母去世子女必须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吗?答案是肯定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


·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吗?
      财产分割对于将要离婚的夫妻来说有时会比较麻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还在还贷款的房产,一旦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以及未来还款人的确定都是需要解决的,很多人都在担忧离婚房产变更银行变更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过户流程 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


·婚前房屋婚后财产分割怎样办理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
      婚前房屋婚后财产分割怎样办理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二)照顾子女和...


·离婚婚前按揭房产怎么分
      离婚婚前按揭房产怎么分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


·房产分割协议公证多少钱
      一、房产分割协议公证多少钱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房产案件,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现将一般的公证收费的的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不仅仅是当事人达成一直就可以了的,还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才算完成交易。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那到底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


·北京自住商品房申请条件和流程
      北京自住商品房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和优先购买条件 (一)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 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 2、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


·房价越来越高,房屋租赁引起了全城的激烈讨论,我国大部分城市相
      房价越来越高,房屋租赁引起了全城的激烈讨论,我国大部分城市相继出台租售同权的政策,以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也进一步规范了房屋租赁市场的运营。但随着租售同权政策的进一步深化,租赁房租会不会上涨?下面由我们来为您简单讲解一下。 一、租售同权后房租会不会上涨 首要,租售同权是建立在...


·养牛场房被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养牛场被征收前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