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由于错判或误判而对受害人补偿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受害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今天我们将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哪些情况可以国家赔偿申请诉讼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国家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
  
  1、概念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直接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程序。赔偿请求人一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国家赔偿决定乃非经判决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调解结案。
  
  2、性质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笔者建议:宜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赋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请求人的国家赔偿取得权。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权力行使行为合法,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3、管辖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如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保证程序公正,该法院应当回避,可考虑通过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对国家赔偿的相关介绍,通过文章的阅读,相信您已经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这里要注意,受害人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讼诉。如果您有进一步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无效婚姻的财产可以分割吗
       很多时候,确认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都是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而此时既然有共同生活的时候,那么肯定在确认婚姻无效的时候,是否可以对财产进行分割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的财产可以分割吗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离婚后养老保险怎么办理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养老保险金根据2010年社...


·离婚在法律上女方要出抚养费的吗?
      离婚在法律上女方要出抚养费的吗?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重婚罪三十年要坐牢吗赔偿多少钱?
      一、重婚罪三十年要坐牢吗赔偿多少钱?要坐牢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家庭财产分割怎么分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家庭财产分割怎么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叁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叁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怎样判离婚?
      您都知道是离婚在我国,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夫妻的身份就已经消失了。但是实际上,许多普通老百姓,他并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进行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怎么样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怎样判离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法院判决离...


·是先判离再判抚养权吗
      可以,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要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成长,同时最好证明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如对方有吸毒、赌博、家暴且屡教不改等情况。对于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


·外嫁女在夫家享受了拆迁补偿,还能享受娘家的拆迁补偿吗?
      外嫁女在夫家享受了拆迁补偿,还能享受娘家的拆迁补偿吗?   一、 外嫁女在夫家享受了拆迁补偿,还能享受娘家的拆迁补偿吗?   首先,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


·现实中男女对彼此有好感都会心生爱意
      现实中男女对彼此有好感都会心生爱意,婚姻作为大多数人爱情的结晶往往都是美好的,而一旦两个人感情破裂,无法再生活下去了就选择了离婚。从新开始另一段新的生活。但离婚诉讼案件中也有许多时效的要求,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离婚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要求,方便您在日后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能够帮助到您解...


·法院判决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院判决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