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撤回起诉有哪些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撤回起诉到底有哪些必须知道的规定?本站我们带你走进人民检察院刑事撤诉以及相关的规定要求,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有益于我们刑事诉讼的规则,譬如说如果我们在刑事诉讼时想撤诉了要如何在程序范围内发起撤诉。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撤回起诉有哪些规定1、什么是刑事撤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依据上述规定,检察院的撤诉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1)法庭审判过程中,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2)第二种就是补充侦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内依然达不到让法庭恢复审理的条件,这时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2、撤诉的程序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对于检察院提出撤诉的,应由法院审核是否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3、检察院撤诉是否意味着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检察院撤诉就意味着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况存在的撤诉,就应该解除强制措施,立即无罪释放。另一种情况是补充侦查后,尚无法恢复审理,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对于这样的撤诉,具体操作中,一般不会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而是变更,如将原来逮捕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补充侦查为名,继续拘押,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4、撤诉后是否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实践中,许多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要求补充侦查。而补充侦查的实际上却是被告人新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以此作为撤诉后仍然不予释放被告人的借口。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违背法理的。撤诉后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那也是重新侦查而非补充侦查,因而应重新立案。即使要查,也应该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该怎么查怎么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剥夺被告人的权利。如果事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变故,没有找到重大的新事实和证据的话,那即使反悔想要再次诉讼也是不能够的了。所以撤诉之前一定要思虑周全,如果有什么法律上的困惑可以和我们本站的律师商讨。
  
  
  


·卖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有哪些?
      卖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贪污的时候,其实很有可能不仅仅是一人在贪污,因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贪污,然而此时就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比较类似了,这样导致很多人区分不清楚。那么究竟这个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共同...


·醉驾是我国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在判定是否为醉驾和醉驾的醉驾量
      醉驾是我国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在判定是否为醉驾和醉驾的醉驾量刑时需要有一个标准,依据此标准判定的醉驾行为和对醉驾的量刑能保证这些决定的公平性。由此可见醉驾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来看看醉驾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醉驾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


·如何写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我们都知道判决书就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而且判决书的种类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如何写2016开设赌场罪判决书呢?的我们衷心在此为您答疑。 一、如何写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 判决书格式应该是这样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


·杀人20年后还会判刑吗
      杀人案件,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一开始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20年后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特别重,有必要追究的,可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追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


·怎么判定故意杀人罪
      我们经常在意识上去区分我们到底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在这一方面,法律对于杀人行为,也划分为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些罪行各有定义,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分,需要我们加以分辨。一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及相关法规故意杀人,是指故...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拘留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的,但却也没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严重。那所以有人会问在拘留所能打电话吗?什么时候允许拨打电话?的我们会详细给您介绍,如需了解可以继续往下观看。一、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根据我国《拘留所管理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之后,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之后,会安排审理日期,尽早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此时,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处罚的规定,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一、拒...


·美容院怎么算非法集资罪?
      在生活中,经常有许多机构会利用客户资源诈骗钱财,一般骗取50万元以上就可以算作非法集资了。这种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并且损害别人的权益。受害者被骗之后应该如何弥补损失呢?下文对美容院怎么算非法集资罪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非法集资的...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在我们国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是会被判处死刑的。具体都有哪些犯罪会判死刑呢?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而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意味着犯罪人将不再有改过的机会了。对于犯罪人来说,如果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