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作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其实是一种数量标准,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的工程所需要耗费的劳动力以及一些设备使用费的一种数量标准,在进行工程建设之前,都需要对工程建设进行预算定,那么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有哪些作用呢?
  一、建筑工程定额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1、
  定额是编制工程计划、组织和管理施工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在编制计划和组织管理施工生产中,直接或间接地要以各种定额来作为计算人力、物力和资金需用量的依据。2、
  定额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在有了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之后,即可依据相应定额所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以及单位预算价值和各种费用标准来确定建筑工程造价。3、
  定额是建筑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当前,全国建筑企业正在全面推行经济改革,而改革的关键是推行投资包干制和以招标、投标、承包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其中签订投资包工协议、计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总包和分包合同协议等,通常都以建筑工程定额为主要依据。4、
  定额是总结先进生产方法的手段定额是在平均先进合理的条件下,通过对施工生产过程的观察、分析综合制定的。它比较科学地反映出生产技术和劳动组织的先进合理程度。因此,我们可以以定额的标定方法为手段,对同一建筑产品在同一施工操作条件下的不同生产方式进行观察、分析和总结,从而得出一套比较完整的先进生产方法,在施工生产中推广应用,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普遍提高。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性质1、
  科学性:定额的科学性,表现为定额的编制是在认真研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用科学方法确定各项消耗量标准。所确定的定额水平,是大多数企业和职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平均先进水平。2、
  法令性:定额的法令性,是指定额一经国家、地方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颁发,各地区及有关施工企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定额的内容和水平。定额的法令性保证了建筑工程统一的造价与核算尺度。3、
  群众性:定额的拟定和执行,都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定额的拟定,通常采取工人、技术人员和专职定额人员三结合方式。使拟定定额时能够从实际出发,反映建筑安装工人的实际水平,并保持一定的先进性,使定额容易为广大职工所掌握。4、
  稳定性和时效性:建筑工程定额中的任何一种定额,在一段时期内都表现出稳定的状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稳定的时间有长有短,一般在5~10年之间。但是,任何一种建筑工程定额,都只能反映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当生产力向前发展了,定额就会变得陈旧。所以,建筑工程定额在具有稳定性特点的同时,也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当定额不能起到它应有作用的时候,建筑工程定额就要重新修订了。建筑工程定额反映一定社会生产水平条件下的建筑产品(工程)生产和生产耗费之间的数量关系,同时也反映着建筑产品生产和生产耗费之间的质量关系,一定时期的定额,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产品(工程)生产机械化程度和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等建筑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质量验收标准水平。随着我国建筑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各种资料的消耗量,必然会有所降低,产品质量及劳动生产率会有所提高。因此,定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在一定时期内,又必须相对稳定的。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后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项工程中生产的合格产品生产之后与消耗成本之间的数量关系。不同的工程项目国家有不同的定额标准,在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预算定额主要就是为了在施工的过程中,用最少的资金、人力、物力来创造出更好的建筑产品,以此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入职后没转正可以随时被辞退么
      入职后没转正可以随时被辞退么?如果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可以随时被辞退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


·工伤认定纠纷中的误区有哪些?
      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除了尽快治疗伤情、恢复身体健康以外,最关心的就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了,而获得工伤赔偿的首要前提就是要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但在具体实际中,由于有些工伤职工或认定经办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不够,导致对某些特殊情况出现认定错误或混淆不清的情形,从而使得...


·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所在的用人单位一直拖延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作为受伤劳动者要知道其实自己也是有权利申请进行认定的,并且法律规定的申请认定时间还相对比较长。那实践中,受伤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这个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


·工伤旧伤复发能否住院治疗?
      工伤旧伤复发能否住院治疗? 一、工伤旧伤复发能否住院治疗? 可以住院治疗,并且工伤复发后,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的,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经过鉴定需要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


·工伤赔偿的起算时间
      工伤赔偿的起算时间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


·工伤鉴定后要上班吗?《工伤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因工受伤是一件让人遗憾的事情,遇到工伤,合理就医后的首要事情当然是进行工伤鉴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有网友存在工伤鉴定后要上班吗这样的困惑。今天我们就将结合具体的《工伤保险条例》来为您作一些具体的解答。 工伤鉴定后要上班吗?停工留薪期满,即应上班。 工伤职工什么时间上班,与...


·企业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企业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


·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那么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单位在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就让我们来为您作出详细的解答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试用期过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的,那么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见到的劳动合同。通常单位在解除这样的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也还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标准什么的问题。 一、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