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哪些条件可以抚养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上述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谁就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父母一方享有绝对直接抚养权,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有上述绝对优先条件,如父方做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但其长期在外经商,子女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而发生父母双方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的冲突,此时,就应考虑相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父方与母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种情形,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父母优先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考虑,属于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其与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不同,只在父方母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识别能力,对由谁直接抚养自己更为有利,已能做出一定判断。尊重他们的意愿,由其自己做出选择,往往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征求并考虑他们的意见。考虑其意见,并非一定接受其意见。因为,其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判断能力有限,通常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无法透彻事情的本质,如果根据父方或母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子女的选择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时,就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一般法官在对孩子抚养问题做出判决的时候,往往一切都是以孩子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也就意味着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更有利,自然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


·患有哪些疾病法定禁止结婚
      即将准备结婚的男女,要是发现其中一方身患比较特殊的疾病,则就有可能导致最终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特殊疾病就是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当事人患有哪些疾病法定禁止结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患有哪些疾病法定禁止结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


·离婚孩子能分到财产吗?
      离婚孩子能分到财产吗首先,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其次,是否有孩子的分额,不以孩子归谁抚养来确定。好...


·请求离婚发现无效婚姻会怎样
      请求离婚发现无效婚姻会怎样 一、请求离婚发现无效婚姻会怎样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离婚后还能不能起诉婚姻无效 离婚后不能起诉婚姻无效,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法律上来说已经不存在婚...


·一、离婚后财产隐藏转移可以申请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后财产隐藏转移可以申请重新分割吗?可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


·离婚过了五六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会选择协议离婚,也可能选择诉讼离婚,但无论采取何处方式离婚,在离婚后,财产的分配也就宣告结束,但有些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五六年之后才会要求重新分配财产,那离婚过了五六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离婚过了五六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办离婚必须要双方结婚证吗?
      办离婚必须要双方结婚证吗只有一本结婚证可以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


·复婚婚前财产怎么计算
      复婚婚前财产怎么计算 一、复婚婚前财产怎么计算 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好意施惠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好意施惠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好意施惠婚约不具有法律效益。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二、好意施惠的履行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一、夫妻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判?
      一、夫妻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判?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


·夫妻有什么病不能离婚 分居两年一定能离婚吗
      夫妻有什么病不能离婚?分居两年一定能离婚吗 对于夫妻一方患有什么病不能离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只要双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一方要离婚的,可以诉讼离婚。分居两年不是离婚的充要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