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信用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是您经常用到的,比如说在商场进行消费的时候没有带现金就可以使用信用卡来进行结账。初次之外,信用卡在我国还存在这很多的功能,当然我国也存在着一些信用卡诈骗行为,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共同故意;第三的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构成必须是具有共同的故意,其次就是共同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还有一点就是两个人必须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江苏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我国没有将走私毒品犯罪单独规定为一个罪名,而是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在一起,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因此很多时候,他们的量刑标准也是在一起的。下面我们整理江苏省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走私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怎样的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


·犯罪者玩忽职守追诉期是多久
      犯罪者玩忽职守追诉期是多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是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哪些不同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哪些不同多数人不是很清楚,我国法律中对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将这两个犯罪弄混淆。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实完全不同的两个犯罪,那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黄的罪名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黄的罪名有哪些?  1、聚众淫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


·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说死刑立即执行就直接为死刑,但严格来说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还是有不同的地方,毕竟在死刑当中还包括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特殊情况。那到底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哪些区别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内容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


·刑事案件二次侦查没新证据会放人吗?
      刑事案件二次侦查没新证据会放人吗?刑事案件二次退回侦查后,如果还没有收集足够证据的,检察院应该作出撤诉的决定,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能判缓刑吗?
      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能判缓刑吗?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也是可以判缓刑的,前提是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几天后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几天后判刑? 1、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判刑的时间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