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和转让的。很多人一直困惑的是,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吗?法律对转让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1、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56条;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13条规定。二、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 ,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2、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3、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对于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主要为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要把该土地转化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具体包括:(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要注意主体的变更,在法律上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
  
  
  


·土地使用变更收费的标准,土地使用变更的流程
      土地使用变更收费的标准,土地使用变更的流程 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单位或个人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土地使用证没有到期,原土地使用权人却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想拥有土地使用权了,这时就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公路征收土地没用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我们能够知道政府土地征收的前提下,就能够意识到,关于公路征收的土地到相关内容,那么公路征收土地没用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根据政府的规定能够知道,对于没有用完的,应该是不归个人,所有应该归国家所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征收后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不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


·银西高铁甘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高铁您肯定都不陌生,高铁的到来给我们您带来了很多便利。不只是速度快,还有就是很多偏远的地区,我们都可以通过高铁到达。在修建高铁的时候有部分是需要占用农民的土地,那么被占用的土地国家应该以什么标准补偿给农民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探讨银西高铁甘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银西高铁甘肃段...


·苗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苗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苗圃是培育幼苗的用地。在我国,如果政府需要建设公益项目,就会涉及到土地的征收,苗圃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它也会面临被政府征收。征收苗圃也就给予苗圃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苗圃的征地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房地产物业管理标准的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房地产物业管理标准的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您都十分清楚的是在每一个小区都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并且对于这个物业管理服务每个居民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当然,我国对于房地产物业管理是存在一定的标准的。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房地产物业管理标准的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下面为您介绍。 一...


·法律规定拆迁征地补偿款归谁?
      法律规定拆迁征地补偿款归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镇发展的需要。所以现在的拆迁越来越频繁。如果拆迁的话,相关部门就会对拆迁的住户进行补偿。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那征地补偿款归谁?一、征地补偿费用归谁所有?在我国集体土地被...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吗直接创办公司吗?
      关于我国公司的出资形式您都知道,可以有几种形式的出资,但是很多人以为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的形式,并且作为直接出资形式来出现,我们在这里要告诉您不可以直接作为出资形式,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吗直接创办公司吗这一问题,我们给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


·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什么
      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什么 国家政府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大量征地,必然有损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权益,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给予经济方面的补偿,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因地制宜,那么河南省固始县政府征地补偿的安置方案是怎样的呢...


·土地使用证可以不办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不办吗?随着农村进城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农村出现了大量的荒地。于是有一些个人通过承包土地投资建厂,用于非农业建设。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并且使用土地要办一些证。有的人因为嫌麻烦不想办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可以不办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


·土地他项权证无效如何处理?
      和其他的一些权证一样,土地他项权证也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在超过土地他项权证的使用期之后,就会面临着土地他项权证无效这个问题。那么,在超过土地他项权证使用期之后,土地他项权证无效之后应当如何处理呢?详情请将下文。 一、《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