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在前进的路上需要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员工的不断配合以及积极工作的态度,而当公司不需要这个员工的时候,就需要解聘,然后给予解聘补偿金。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述一下关于公司解聘员工后,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的问题。
  
  一、 解聘补偿金的概念
  
  解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聘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解聘补偿金。
  
  二、 应付解聘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聘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只要公司因某种原因而辞退了你,那么公司就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你进行解聘补偿,而所谓的解聘补偿金也就是公司直接发给你的,你不用再去找其他的地方来索取这笔赔偿金。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是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是需要结合现在人们对工程使用的要求的。时代和各方面都在急速的发生着变化,所以现代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其实已经越来越高。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也一直在不断的适应着时代的需要。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格式怎么写?
      随着从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劳动者与雇佣者双方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已经成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份合格的劳动合同不只是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格式也存在着一定的规范要求。格式规范的劳动合同会让劳动者认为该公司做事认真,要求严格,可能未来发展前景更好。下面就跟随我们了解一下劳动合同附加...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一、辞退伤残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 工伤员工被辞退的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协议,要怎么处理?
      对于公司职工来说,只要是入职,就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过劳动合同,对一些规定也不是很清楚。比如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协议,要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关系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下面对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


·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工伤一般来说是会有公司给予赔偿的,需要走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需要出示很多的证明材料,前期准备是一定要到位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具体的工伤伤残司法鉴定程序,给出了详细的准备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受伤了,是不是属于工伤,不是由受伤的个人或所在单...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工伤鉴定后,还不能上班怎么办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停工留薪期不满一年的,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还需要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已满一年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继...


·我国存在问题的工程质量分类有哪些
      我国存在问题的工程质量分类有哪些 质量问题是我们您最关注的问题了。质量不仅是企业的保证,也是企业责任心和服务品质的体现。在工程行业,工程的质量问题至关重要。工程质量往往关系着工程设施行业的发展以及竞争力的提高。那么,在我国存在问题的工程质量分类有哪些呢?我们为您介绍。 我国存在...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补上之后,新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


·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很多用人单位对销售岗位都有提成制度,提成制是用人单位对其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那么,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可能很多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效力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怎么样计算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税前还是税后?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税前。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经济补偿金按税后给予的话就构成重复征税了,所以经济补偿金是税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