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拘役前五项检查不合格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拘役是我国刑罚主刑体系中制裁手段相对较轻的一种,其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不是很大的轻犯罪。为了实现刑法教育改造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犯罪分子理应接受刑罚制裁。现实中存在着一些犯罪分子,因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收监执行。比如拘役前五项检查不合格怎么办?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可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妨碍在监内执行刑罚的情况消失后,对罪犯仍需收监执行。
  
  二、保外就医应该怎么申请
  
  1、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精神病、艾滋病、职业病等疾病的,根据云南省政府(云政复[1998]138号文件),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2、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3、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4、 监狱狱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 ,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红河州范围内的,由监狱派警察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三、暂予监外执行概述
  
  1、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3、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的解答。拘役前身体检查不符合收监条件的,被告人家属可以向执行拘役机关申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而后由执行机关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此外还需注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也要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并遵守有关规定。
  
  


·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是如何规定的?
      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是如何规定的? 在当今社会,人民越来越关注于自己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关于自己的居住地址,因为如果受到不法监视的威胁,不仅会对自己有生活影响,还可能会伤害到家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公诉方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监视,缩小其可能的危害范围。那么我国刑诉法...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


·新刑诉法12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情的发展和各种新型案件和情况的出现,国家对刑事诉讼法也是处于不断修正过程中的。这就不免出现旧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某些行为的规定的差异,接下来就由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新刑诉法129条的具体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条例内容。 新刑诉法129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法律规定犯罪未遂适用死刑吗
      法律规定犯罪未遂适用死刑吗不会的。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2、审判的...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多久
      印象制品是您比较熟悉的,在电子产品发展之前,很多音像制品都是您热衷购买的,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保障正常的文化环境,法律也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多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给您详细说说具体的法律规定。 ...


·运送他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有何区别
      运送他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有何区别 一、运送他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有何区别? 一)运送他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区别是量刑标准不一样 1、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


·再犯同一样罪就是累犯吗
      不是。是否是累罪要看是否犯的罪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


·监狱减刑容易吗?监狱减刑一次能减多少?
      一、监狱减刑容易吗?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几种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几种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


·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包括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包括什么1、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


·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拘留停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