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行业之中自然少不了工程造价这个项目,在房地产行业发达的今天,建筑工程造假行业也拥有不少的从业人群。而为了方便管理,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那么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资料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证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是指下列资料之一:
  
  (一)竣工结算文件;
  
  (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三)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二、建筑工程造价存在哪些问题?
  
  1、存在工程计量与实际不符
  
  工程计量是在工程量完成后。质量得到了监理认可,工程数量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由监理签证计量报送项目部批准。而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的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但有少数项目部的一些人员违犯了部门管理原则,在计量工作中,扮演了一个不协调的角色,施工单位不应该计量的,作为业主代表反而给监理做工作。
  
  2、计价方式落后,不适应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工程造价计算模式还是计划经济模式,其以定额计价为主,这种计价方式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无法与工程造价的预期相适应。
  
  3、在实际施工当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施工当中,所消耗的费用占总投资比例最大。材料存储、采购量计算不科学,管理材料价格的方法落后,没有准确的掌握最佳的采购时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很多不法分子从中谋取私利,造成建筑工程成本中一半以上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另外,在设计变更和签证时,很容易出现施工单位使用各种方法增加施工费用的情况,施工单位通过增加设计变更、多报施工费用等手段获得更多利益。
  
  上述我们以重庆市为例,详细的介绍了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款设施上,不同的地区也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呈现的条款也可能是有所偏差的。


·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
      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 一、正常辞退员工什么时候发工资 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公司辞退...


·劳动合同变更转签是否该赔偿 有什么风险
      一、劳动合同变更转签是否该赔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转签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通常需要将原劳动合同解除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保留原劳动合同的工龄,仅仅是变更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审计超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应积极退回多付的工程款;如果现金已经被其他情况专用,就应该再增加一些工程;上述都不能解决就得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早日偿还。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


·劳动合同考核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考核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考核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可以在其中约定考核的办法。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


·申请工伤鉴定要什么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要什么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何确定法律关系
      第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的出资...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哪些方面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哪些方面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和在内部使用的人关系密切,不只是内部,外部出现质量问题还容易造成事故。优良的质量可以延长使用寿命,竣工时的质量验收很重要。若不合格,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建筑单位应负责修缮。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哪些方面的问题?以下是需要注意的质量问题相关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是时常发生的一件事情,众所周知,发生工伤之后,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的,当然在申请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等相关事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


·劳动者的加班费该怎么计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内工作的话,此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其实都不知道这个加班费该怎么计算,在这方面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那具体该怎样算加班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加班费该怎么计算 ...


·上下班工伤认定时间是怎样的
      广大的劳动者都对于在上下班工伤认定时间这个问题有着很多的疑问,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意外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在这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能算做工伤吗?如果算做是工伤的话,那么具体认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还有就是申请的时候所需要带的材料,下面就来了解一下。 一、上下班多少时间算工伤? 工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