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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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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司法实践部门在探望权立法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将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会适得其反。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且探望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也会造成执行效果不理想,加大社会对法院的不满。但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总是要执行的。我们认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也是体现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就探望权的履行产生争议,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够执行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势在必行。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1、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既然是执行,就应有一定的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人认为:有关当事人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上述内容为对妨害民事的强制措施,因此,拘留、罚款等并非执行措施。2、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期限,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可以认为在子女成年前,父或母对子女都有探望的权利。这种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续相当长时间,因此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3、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有时约定在比较特定的时间和场合,造成执行的困难。如果按照传统的执行程序,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原来约定的特殊时间和地点就永远不能够实现其探望权。围绕上文,我们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这个问题。探视权是离婚一方的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维权的方式有诉讼,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处强制执行。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的难度很大,效果也比较差。因此,遇到这样事情,当事人还是最好和对方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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