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的流程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就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 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 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 法定解除
  
  (一)单位解除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用人部门、财务科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工会、全体职工、用人部门、财务科
  
  (1)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0人或占企业人数的10)
  
  (2)上报有关部门: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们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们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员工们的薪资和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者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根据法律规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体由用人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约定解除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当约定情形发生时
  
  (1)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2)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4)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流程主要经过用人部门、人事部、财务部等处理,需要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后经财务部结清相关财务手续后,为其出具接触劳动关系证明,最后需要对解除文件进行一定时间的备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接触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定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河北省工程质量验收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是什么?
      河北省工程质量验收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个工程建设完成后如何确保它的质量合不合格,这当中质量检测验收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每个质量检测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要求都有些略微不同。好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检测要求比较严格,那么要知道质检检测单位如何,我们可以从它...


·跖骨趾骨骨折误工费赔偿标准
      跖骨趾骨骨折误工费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
      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电力工程开工需要什么资料
      电力工程开工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书、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投标答疑、工程最高限价通知、工程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则需要康复过程,在医院住院或者在家休养,而此时安居我国法律规定,是享有病假工资的。但是如果工伤鉴定后未康复,工人们会不知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鉴定未康复怎么办。 只要医生证明,可以申请继续康复,享受病假工资。 劳动部劳部...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加班工资适用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怎么确定劳动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准备提起劳动诉讼时,应该怎么确定劳动诉讼的当事人呢?在劳动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劳动诉讼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让自己在劳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


·工程质保金的返还要如何约定 在建筑行业方面有许多专业的名词
      工程质保金的返还要如何约定 在建筑行业方面有许多专业的名词,可能是我国普通公民都没有听过的。建筑工程质保金就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作出的一项措施。工程质保金是从整个工程造价款里面预留出来的一部分资金,对于建筑方来说肯定比较关注的就是工程质保金的返还问题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


·劳动合同员工不签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员工不签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