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可能对于刚刚从高校走出来的毕业生来说,租房的经历是您都所有的。但是,在租房子的时候也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签定合同。还有就是押金的问题,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找房管所投诉。还可以申请仲裁,实在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房东,他们在检查物品时会提出物品消耗费这种说法,并强行扣押租房交纳的押金不退还,特别是新房出租的,这种情况尤为明显。那么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不退还押金的情况怎么办呢?
  
  首先,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其次,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二、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遇到这种问题是可以到房管所进行投诉的,当然也可以报警处理。不过最好还是建议首先和房东协调一下,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比较专业的律师。
  
  


·夫妻离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吗
      当夫妻二人不存在感情后法院会按照规定判定他们可以离婚,而在离婚后房产的分配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涉及到房产证上名字的归属,这时候又不想将房子变卖,那么是否可以对离婚房子不分配可以吗,法律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离婚房子不分配的情况 1、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


·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房屋质量保证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一、法人与企业房租无偿使用合同是否能够签订?
      一、法人与企业房租无偿使用合同是否能够签订? 法人与企业房租无偿使用合同是能够签订的, (一)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在签合同时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


·无效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乘人之危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订的房...


·小产权房可以贷款吗,小产权房怎么贷款?
      因为小产权房很火热,所以很多人手上的房子都是小产权房,由于需要资金,有很大一部分人都会拿房产证去抵押贷款,那么小产权房能贷款吗?小产权房怎么贷款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小产权房能贷款吗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实际...


·买二手房时审查什么事项
      二手房的买卖较之一手房的程序更为复杂。如果人们在买二手房时没有发现该二手房的产权存在共有人,则很有可能在购买之后发生二手房买卖纠纷。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就需要在购买之前对相关事项作出审查,那么买二手房时审查什么事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买二手房时审查什么事项 由于购...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
      现在购买房子的付款方式主要就是两种,包括了一次性全款支付和按揭贷款支付。但此时按揭贷款购房的是向银行申请,此时还贷自然也是还给银行,而银行往往也就要收取一定的利息了。那买房子可以贷款怎么算利息呢?这是很多购房者比较关心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买房子可以贷款怎么算利...


·贷款购房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如今在只有首付款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购买到房产的。此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从而获得剩余的房款,不过这种情况下房产是被抵押在银行的,只有按照约定还清了放贷之后才能获得房产完整的所有权。而在贷款购房的时候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贷款购房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不得转租有哪些情形
      房屋不得转租有哪些情形1.房主明确禁止转租或者未同意转租的房屋,不得转租;2.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房主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仍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原房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新房主继承,此时,若原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转租,也没有取得新房主同意的,不得...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具有以下特征:

...


·租赁房屋违约怎么处理?
      租赁房屋违约怎么处理租房时,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额根据合同制定的违约金额支付。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