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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专利侵权都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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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社会经济市场呈现多方位的发展态势,许多公司在市场中各尽其职,各尽其能。承揽合同就是一方拥有技术,一方拥有加工。双方形成互补关系产生的劳动合同。那承揽合同专利侵权有哪些形式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实施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定作人承担。
  
  但同时,实际制造人因为是产品制造行为的参与者,依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认为:正是名义制造人的行为和实际制造人的行为紧密相联,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通过加工承揽的合同,两者形成了紧密的意思联络。但是,当专利权权利人只起诉名义制造人时,法院无需再追加实际制造人为共同被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专利侵权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多持慎重态度。加工人只是根据委托加工人对产品的要求和其提供的材料加工,而且与委托加工人相比,其过错程度和与侵权后果的因果关系没有委托加工人直接,要求其与委托加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一般判决委托加工人和加工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具有较为复杂的关系。这类关系的形成往往是承揽人和定制人形成的。这里的承揽人一般不知情,但一旦件案件受理后,加工者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进行相关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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