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五级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yenging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通过以上我们为您的总结,您对五级工伤赔偿标准都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当我们因为工作而使自己受伤,用人单位首先会跟我们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再确认是工伤后再会进行申请工伤鉴定,再会按照鉴定的结果的等级来进行赔偿,每个等级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您可能了解是干什么的,那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呢?工程的建设是要准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工程的设计是要符合相应的规定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就是对工程作出相应的要求。那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


·工作中失误并且及时纠错算价格欺诈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工作中失误并且及时纠错算价格欺诈的可能性有多大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改了哪些内容?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改了哪些内容?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总说明 第十条后增加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计算层数,不足2.2米不计算层数,顶层与坡屋面之间的架空层不计算层数。 一、土石方工程 说明增加第十六条定额中的‘主墙’是指结构厚度在120mm 以上...


·工伤职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受伤前工资标准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工伤期间,职工的工...


·2023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是什么?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


·达到或者超过退休年龄,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受聘期间员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应当适应工伤保险条例...


·怀孕女职工被逼辞职如何处理?
      ?怀孕女职工被逼辞职如何处理?因怀孕检查请假被辞退可以向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要求继续的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


·法定节假日要不要扣工资?
      法定节假日要不要扣工资?《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法定节假日是不能扣工资的。而且,如果安排在法定节日上班,必须支...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


·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前提就是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很多不良的后果。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的时候没有仔细核对员工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因此会造成员工与两家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一、...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什么?
      劳动关系的确立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关系着未来自身的实际经济利益。但由于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想对劳动者承担应有的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哪些?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