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理由,但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完全的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合同期限,则是双方必须遵守的首要条款。用人单位不遵守,违反此约定的,应该承担法定违约责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此约定的,当然也应属违约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定程序解除,但未明确规定解除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劳动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立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社会制度和信用制度。对此,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是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公司利益,不得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员工的利益,不管怎样,企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给予一定的赔偿。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与入职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该员工能胜任工作,即可在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那么,作为刚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试用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上班时把手伤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把手伤了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把手伤了算不算工伤? 算工作,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属于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在很多法律当中,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


·工商变更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变更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工商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二、不同...


·公司辞退员工一个月代通知金怎么算?
      公司辞退员工一个月代通知金怎么算?公司辞退员工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计算方式,应当根据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怎样的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怎样的? 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基于国家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化的管理建筑工程的相关项目的一些条文规定。那么,您对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2020年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政策是...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一、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范本
      随着现代社会“离职潮”、“跳槽潮”的风气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情况,但不少劳动者在离职时却不记得要想单位索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也不清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应当怎么写。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范本,供您参考。 解除劳...


·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概念 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指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工作地点,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实施地,对用人单位而言是...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工伤认定申...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
      面对亲人的离世,不少人都难忍心中的悲痛,也常常被劳动法规定丧假几天的问题所困扰。丧假纠结几天?丧假时是否照常发放薪资?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