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调查,听取事故双方的证词,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如果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以后,也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确定单方的交通事故责任。对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单方责任这个问题,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实践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单方责任?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种是未造成公共财产安全的,车主应该在报警的同时申报车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确定赔偿。另外一种情况是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害时,应该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裁定,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负责。
  
  
  
  


·交强险和是商业险的区别
      交强险和是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交强险和是商业险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赔偿的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


·客运三轮摩托车如何上牌
      1、上牌所需证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主身份证。2、上牌流程:摩托车上牌的话,就将摩托车开到车管所,然后进行领取摩托车通行证申领表进行填写,车主们填写好了之后就到窗口去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了之后就会让车主们将车推到安全的区域去进行等号装证。注意:开去上牌的摩托是一定要具备有足够...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即使未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也属于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


·一、交通事故个体户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个体户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交通事故中无固定收入的个体经营户的误工费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体经营户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按当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


·一、构成醉驾撞车什么处罚?
      一、构成醉驾撞车什么处罚?司机醉驾撞车的处罚主要是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一般是负全责,看具体情况而定(如对方存在逆行、闯红灯等违规情况除外),主要依据...


·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
      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现实生活中,一辆机动车对应着一个牌照,而这个车牌恰好也是唯一的。不过却有可能出现使用伪造车牌的情况,需要注意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中的一种。那此时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 使用...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应当继续交给出租人,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是什么?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是什么?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怎么规定的? 在发生交通交给你事故之后,如果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害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选择走保险的程序,这样处理事情的效率比较高,但是有的时候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有人身伤亡的话是需要考虑比较多的,让我们来告诉您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是...


·一、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什么费用?
      一、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什么费用?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


·车贷是夫妻共同债务么?
      车贷是夫妻共同债务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之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如果汽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与之相连的银行贷款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则汽车也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