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新规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间借贷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大多数时候都是指私人之间的借贷,而这里面也就包括了高利贷的情况。相信您都清楚,高利贷在我国其实是不受保护的,此时当事人产生了纠纷,而向法院起诉也是得不到受理的。另外我国对民间借贷也有相应的规定,下文中我们带来民间借贷新规定的内容,供你参考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其中调整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如今只要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达到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6%,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而这与之前的4倍规定就是不一样的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转让合同债权的条件有哪些
      转让合同债权的条件有哪些(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合...


·企业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企业债务纠纷怎么处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肯定是为了盈利,但也不能说只要开企业就能盈利,那些因为经营不善而负债倒闭的企业还是比较多的,此时产生的企业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


·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民间借贷借条格式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我们一定重要注意借条的形式问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借条的格式一般是什么呢?此外,在了解借条格式的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借条的具体内容,比如: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等,那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究竟应该怎么定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民间借贷借...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什么
      1、金融债券的发放者:一是银行,二是其它的金融机构,一般为3~5年的期限,相较于定期债券来说,其利率略高一些。因为其发行机构大多为银行或者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单位,因此具有相对于其它债券来说较高的资信等级等特点,大多数的金融债券是信用债券。金融债券体现出的是银行等金融单位的主动...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一、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哪些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


·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算
      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算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


·欠网贷十万还不上该怎么办?
      欠网贷十万还不上该怎么办1、首先一定要让对方知道,钱我们一定会还,把凭证一定要保存完整,不管对方跟我们是什么关系,都应该写个借条借据,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双方就签订一个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以及违约后果等。来给予对方信任感,表明自己并非不还钱。2、如果还款期限到来...


·民事借贷原告开庭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民事借贷原告开庭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起诉状(N+1)份,N代表被告人数,即在被告人数的基础上再多准备1份起诉状提交到法院;2、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3、证据清单(N+1)份,证据清单主要指证据的来源、名称、证明目的等;4、证据材料(N+1)份,原告认为可以证明案件...


·欠钱不还去哪起诉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


·不得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情形有哪些
      不得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