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有专门的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审查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才可以投入使用,在建筑工程开始的时候一般是要经过一定的规划的,并且也要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我们告诉您。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
  
  验收实际上只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
  
  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际验收的依据。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以班组的非专职检验人员为主体进行的,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其虽然不一定有检查的书面材料或记录,但却是真正形成实际质量的关键。因此加强班组自检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应返回生产班组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这样,质量缺陷如果产生,可能在生产(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即已发现并交付返修;也可能在检验批检查时发现而返工。施工质量的缺陷基本上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带入施工后期而生成更大范围的损失。因此,也完全谈不上是什么“死后验尸”了。
  
  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原标准规范中归入允许偏差项目,并将各种不同项目的量测检查结果混合计算合格点率,以判定合格与否。这种做法不分主次,容易产生起决定性影响的项目偏差过大而造成质量控制的漏洞。例如,悬臂构件负弯矩钢筋往往因施工时踩踏移位,屡屡造成倾覆而引发伤亡事故。如只以尺寸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并与其他项目混合检验,显然是不合格的。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这是新标准的重要改进之一。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
  
  事实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只要没有根本性的缺陷,而一般缺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则就可以认为是合格了。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类
  
  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
  
  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
  
  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改变原规范标准中死板地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过大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我们已经告诉您了,只有经过合格的监工才能够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进行安全质量的认定是必须要达到合法的标准的,即使有偏差也不能够过大,所以这是要根据现实合理的情况来判定的,相信您现在对竣工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
  
  


·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办吗?
      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办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补开,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开具过了,劳动者只能和用人单位协商补开一个。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
      教师死亡的工伤认定可以获赔多少 学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多久出具?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多久出具?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农民工工伤死亡应该怎样赔偿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2、伤残待遇;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工亡待遇。法律依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一般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违约进行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的。因此,我们也是出台了相关的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的政策和规定,来进行约束补偿的高低和用人单位的行为。 一、劳动关系解除补偿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


·拖欠工资怎么投诉?拖欠工资投诉有用吗?
      拖欠工资怎么投诉?拖欠工资投诉有用吗? 一、拖欠工资怎么投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不收费,不用律...


·拖欠和克扣工资是什么意思,拖欠工资解决办法
      对于上班族来说工资是生活的根本来源,可是有的公司总是喜欢用各种理由来克扣或者是拖欠工资。但是如果这种现象如果没有人提出,将会一直存在下去,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拖欠和克扣工资是什么意思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


·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
       一、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是什么? 1、一级资质企业 该类型企业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2、二级资质企业 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跨度33米及以下、总重量1200吨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4000平...


·一、杭州工伤认定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杭州工伤认定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杭州,七...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工资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企业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