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南京打官司争取抚养权?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南京打官司争取抚养权?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诉讼中掌握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非常重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当事人列举的证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
  
  下面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外地户口,去哪起诉离婚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我们国家法院在进行孩子抚养权确定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跟哪一方一起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所以在这个方面,应当向法院展示出来,这样就有可能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每年发生的案件也非常的对,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主要就是包括冤案、假案、错案,这种冤假错案是我国非常关心的,同时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如果发生了冤假错案,国家还有可能要赔偿。那么,你知道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


·双方都有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
      双方都有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去民政局办理登记,拿了结婚证,婚姻就是有效的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法院就会判决为婚姻无效。那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简单为您介绍一下有关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无效婚姻的定义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


·离婚监护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监护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孩子监护权归谁? 离婚孩子监护权归谁?通过下面几个问题,您会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1、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或母亲吗?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归给父亲/母亲...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通常会选择离婚。离婚时要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纠纷夫妻一方在诉讼时可能拒绝出庭,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人不知道不出庭法院怎么判决。那么,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 由于...


·离婚协议中补偿金可否不给
      离婚协议中补偿金可否不给?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约定不可以不给,协议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


·离婚后,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都由男方自行决定吗?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生活在一起,抚养孩子的责任都不会消失。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没有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也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过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可能女方会与男方协议自愿抚养孩子,不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那离婚之后,如果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


·如果离婚财产证明怎么开
      夫妻离婚后对财产进行分割,肯定是夫妻离婚后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财产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以至于离婚以后,为了不使财产得到损失,很多人甚至会对财产进行转移。所以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财产最好还是要进行一下证明,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如果离婚财产证明怎么开的问题。 一、如...


·一、离婚时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书?
      一、离婚时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书? 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你院起诉立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


·婚内财产公证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婚内财产公证离婚时可以反悔吗?不可以,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


·山东临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山东临沂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