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合同约定期限到期,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是指合同没有到期,当事双方协商,或者是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相应的程序不同,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并给予相应补偿。
  
  一、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终止情形不同:
  
  (一)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终止情形。
  
  (三)、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六原则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
  
  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 1的来源,具体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可参考: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尽职尽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时间期限延长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即使国家针对员工工伤这样的事情,有着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但是往往员工遇到工伤以后,由于劳动者本身对工伤认定的一些事项,不是很清楚,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耽误了最佳有效时间,以至于在维权的时候,会遭遇到很多麻烦。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工伤认定时间期限延长的规定是什么? 一...


·一、工伤认定书领取委托书是否必须提供?
      一、工伤认定书领取委托书是否必须提供?劳动者领取工伤认定书非本人是不可以领取的,除非领取的人有劳动者本人的委托书才可以领取。委托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编号:—————— 住址:————被委托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


·单位辞退赔偿如何赔偿的?
      单位辞退赔偿如何赔偿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一、在什么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合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


·签订劳动合期限有什么
      签订劳动合期限有什么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是否有效?
       如今,高楼大厦的出现速度就好比雨后的春笋一样的快速,但是有一个问题依旧困扰着我们,那就是大楼的修建真的安全吗,真的质量过关吗,真的不是豆腐渣工程吗?对此,政府颁布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出台是否有效,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合格: 1、外观基...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怎么计算 管理费是建筑工程成本的一部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怎么计算 管理费是建筑工程成本的一部分,企业在投标时,需要向招标人进行报价。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就是计算建筑工程成本的依据。那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怎么计算呢?将在下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怎么计算 1、根据典型工...


·遇到工伤事故时
      遇到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往往需要向工伤鉴定机构提出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有许多标准和规定,但是深圳市工伤鉴定机构具体有什么规定您可能不太清楚。所以我们为您收集了有关深圳市工伤鉴定的一些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职工发...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金额是多少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靠劳动合同来进行证明的,但在现在社会中很多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都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时候如果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的话,就会产生一定的麻烦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金额有多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吧。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事实劳...


·女方没工作离婚要小孩要遵守怎样的规定
      女方没工作离婚要小孩要遵守怎样的规定 女方没工作离婚要小孩要遵守怎样的规定呢?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一)...


·如何证明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新单位就职的时候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证明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证明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实这个很简单,并不复杂。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一些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如何证明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