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现实中,虽然自然人犯罪是比较多的,但有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只不过此时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那到底该怎样认定单位犯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对主体进行认真的审查。
   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
  虽然单位犯罪要求是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决定,由本单位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但并不一定全部犯罪活动都是由本单位人员实施的,也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对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审查。
   二、单位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刑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若能够认定单位犯罪的话,那么此时的处罚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就有点不同,主要是单位犯罪的话,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单位,同时也要对主要负责人员作出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宜昌律师。
  
  
  


·枪支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乱象也变得越来越多,有些非法之徒甚至倒卖枪支弹药,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威胁着每个人的安全,所以我国一直对枪支问题进行严控严打,今天,我们就通过法律知识,来了解枪支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量刑处罚 《刑法》违反枪支管...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在我们最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对于行贿受贿方面的问题抓的非常严格,因为我们国家是已经认识到了行贿和受贿对国家的危害了。行贿和受贿方面的案例在非常多的地区都是有发生的,那么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认定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


·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量刑?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解读的?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速了人类个人信息泄露的速度,为了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有所保障也为了公民的信息安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制定出有关侵犯公民信息权益的刑罚,用法律手段制止公民信息的泄露。那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解读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
      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么?生产伪劣农药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


·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针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当中是包括单位受贿的,单位受贿和单纯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立案标准都不一样。同时在针对单位受贿罪进行起诉的时候,如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追诉时效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受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单位受贿罪追诉时效...


·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在深化国家法律体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是不能够忽略律师的存在的,专业的律师都知道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后才具备当律师的资格的,律师就是要用自己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前期运筹帷幄帮助自己的代理人争取到最公平的裁决结果的。作为案件当中的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详细规定...


·盗窃罪有没有判缓刑的?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情节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标准,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我们发现针对一些不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实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往往会判缓刑,那盗窃罪有没有判缓刑的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遂如何量刑?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既遂如何量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


·放纵走私罪是怎样处罚的?
      放纵走私罪是怎样处罚的?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