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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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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结婚证后提交给公证机关。
  
  二、 离婚证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证补办一般要到民政部门,现在一般都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请补办。事先要到档案局查阅婚姻档案并出具婚姻档案证明。
  
  1、 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
  
  三、 相关法律常识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按照上文中的介绍,在离婚证丢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离婚证,补办了之后自然也就可以处理其他的事情了。但是离婚证的补办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在手续、材料上面都有要求。不过,我们要注意补办离婚证并不是领取离婚证,此时其实不要求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前往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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