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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果在用人单位不满意工作或者是个人原因不再进行工作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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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如果在用人单位不满意工作或者是个人原因不再进行工作的话,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但是这时候需要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时候的话就需要准备一些材料才可以,一般的需要的材料有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然后到人力资源社保局进行盖章就可以了。
  
  
  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相关材料有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可能还要根据办事部门要求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如果丢失,可以找原单位给补办。如果超期,还需要单位提供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而造成超期行为。
  
  
  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
  
  
  2、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是值得引起您重视的一件事情,在解除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单位开具的证明丢失的情况的话,是可以凭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来的劳动合同来进行补办的,或则会水存在超过期限的情况的话,也是可以根据上面的手续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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