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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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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如何的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管辖权的活动。根据本条 规定,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场合。所谓对管辖发生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主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生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的现象。目前,由于我国行政处罚主体众多,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界定不 清,加之行政管理的外在环境的影响,行政处罚中“争权夺利” 的倾向一时还难以根本消除,因此,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发生的 可能性是很大的。从以往的实际情况看,常见的行政处罚管辖争议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1)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 议,如同属一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 自的部门法律规定,争抢某起“造假”案件的处理权;(2)不同 行政区域的相同业务的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如甲省的计生 主管部门和乙省的计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本地区的计生管理 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对同一当事人的超生第二胎行为 行使管辖权;(3)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 议,如某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乙县交通主管部门为处理城 乡结合地带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案件发生争议;(4)上级主管 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不同类型管辖争 议的主体不同,确定指定机关的方法也不相同。对第一种情 况,由争议各方共同隶属的人民政府,即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对第二种、第三种情况,由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地级 市的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级别最高的行政机 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则由国务院指定管辖;对第四种情况, 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的人民政府指定管辖。需要指出的是,尽 管本条只规定了行政处罚争议的指定管辖,但并不排除争议 各方运用其他合法方式化解争议。例如,一些地方在实践中采 取由争议各方自愿协商的办法,解决了不少争议,效果较好。 但是采用自愿协商的办法时,也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协商 活动要讲究效率,不能长时间互相扯皮,久议不决,影响对违 法行为的及时查处;二是,协商活动本身要依法进行,经协商 确定负责处理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确有合法的管辖 权,以免造成越权处罚。因此,凡是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 者对相对方的管辖依据有疑问的,争议各方应当及时报请共 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不应再自行协商处理。指定管辖还可以发生在因特殊原因而使管辖权不明的场 合。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前者又分 为两种,一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决定被撤 并,而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机关尚未明确的;二是有管辖权的行 政机关的全部执法人员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被决定回 避。后者是一种客观上的原因,比如,某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致使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陷于瘫痪;又如,由于出现某种情况 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 由于特殊原因产生的管辖空白,一般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 辖。指定管辖,带有命令性,对于行政机关,上一级和下一级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对于法院来说,上一级法院和下一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还有被监督的关系,在关系上有轻微的变化,如果指定某基层法院审理案件,那么应该是中级法院来指定。
  
  
  


·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我们打官司要去找哪一级法院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实现两审终审制,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案件的第一审受理法院。除了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的一般管辖规定外,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辖区)武汉市中级...


·案由变化管辖移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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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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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原查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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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依职权移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专属管辖依职权移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国际民事诉讼赔偿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国际民事诉讼赔偿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①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


·移送管辖后原诉讼保全怎么办?
      移送管辖后原诉讼保全怎么办?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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