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怀孕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不需要续签!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有何待遇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30×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驻户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
  
  
  为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都受到保护,劳动法也是在各个方面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当劳动者入职后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期,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无论是创业还是就业,只要我们参与了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我们就应该与合同打交道。我们就业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合同,我们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话也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装修工程中也是要签订合同的,会用到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吗是合理的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吗是合理的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 因为现在经常会发生一些工程事故,例如一些道路坍塌之类的事故,所以我国的对于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标准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市政关注的一些道路。那么现在由我们就以下资料来给您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 第一章 总则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书单位怎么拿?
      您对于工伤鉴定应该是比较了解的,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工商当然需要鉴定,鉴定出来之后会出去一个工伤鉴定书,那么许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书单位怎么拿?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书单位怎么拿? 在规定的时间去鉴定机...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离职时发现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费用,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


·分公司能否签署施工合同
      分公司能否签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签订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


·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适用的范围不同,“辞退”仅指单位解除,而不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法上并没有“辞退”的概念,“辞退”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种通俗的说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经为全国大众所接受。2、最普遍含义的“辞退”是指单位不再希望员工在本单位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的吗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的吗? 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可区分开 1、《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


·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对于劳动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申请仲裁的权利。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哪些情况单位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下面我们根据整理的有关法律知识,给您重点讲一讲。 一、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1、针对...


·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职工因工受伤的,须提供: ①《工伤认定书》; 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③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④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什么制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什么制度?实行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即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除了永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