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刑事依据是一切案件的唯一标准,刑法主要从客观的评析、法律评析、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三个方面说明了刑事诉讼的内容。接下来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说明。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证据是如何分类的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刑事证据的注意
  
  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证据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才有。《民事诉讼法》中这两种证据合并为一种,称为当事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中多了一个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把物证和书证放在一起,《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把物证和书证规定在一起。
  
  4.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列为第七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列为第三种。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国家对刑事证据的标准还是极为规范的,界限划分相对明确,如遇类似刑事问题,需明确所需证据种类,积极筹备各项证据,注意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必须以实际证据为基准,因此,被害人不必担心,一切违法行为终究得到法律的制裁。
  
  
  
  
  


·故意伤害罪行为追诉期有多长
      故意伤害罪行为追诉期有多长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追诉期限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伤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


·假释结束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一、假释结束又犯新罪是累犯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累...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出于对怀孕妇女和处在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两怀妇女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哺乳期一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吗?本文将列举出关于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来供您一起参考了解。一、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刑法》...


·任何诉讼都是有时效性限制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还是行政诉讼
      任何诉讼都是有时效性限制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有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设置,为了就是让人们积极维权,所以不管发生何种纠纷,一定要注意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就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那么,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关于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是谁
      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其构成要件就是罪名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准,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必须要符合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才行,那到底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是谁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体是谁 ...


·危险驾驶罪要判多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广告词。因为酒驾就属于危险驾驶,那么还有哪些行为也是危险驾驶呢?危险驾驶要判多少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了解。我国有关法律就这样说:如果因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比如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将会被处...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醉驾申请复议成功是否还要判刑根据法律规定
      醉驾申请复议成功是否还要判刑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被处罚当事人已经签字,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新的证据证明不是醉驾,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但是在拘留以后,对拘留期限是有规定的。如果在拘留的期限内,公安机关都不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到人民检察院的话,就必须对拘留的人员进行释放。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拘留期限的相关...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古代动物化石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出于牟利,人为利用特殊手段和工具,盗掘古代动物化石,然后通过特殊渠道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考古资源。那么,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 一、对于盗掘古脊...


·一审刑事案件侦查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 一审刑事案件侦查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