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近年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屡屡发生,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拖欠工程款损害着施工工人的财产利益,同样给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甚至是生存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那么,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在下文中对此进行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四、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此外,中标后企业转包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非法而确定无效后,将会进一步引发更多的纠纷,给合同双方造成更多更大的损失。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转包行为,做好对企业转包中发生工程款纠纷的妥善解决。 关于中标后企业转包发生工程款纠纷依照哪个合同这个问题,从上述来看,所依照的就是最初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我们提醒确定中标后,企业签订转包合同时,务必了解清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个原则,然后再签订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此一来,该施工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解决转包工程款纠纷。


·临时工高温费如何规定?
      高温费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的一项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使企业在高温条件下也能正常运营。在关于高温补贴当地规定中,只是对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有所规定,对临时工的高温补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临时工高温费如何规定? 一、临时工高...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河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是什么?各县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明确各参建方责任,贯彻建设部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


·公司集资诈骗员工如何认定处理?
      在当今这个社会,集资诈骗也是一种诈骗,通过集资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人不知道集资诈骗罪是可以由单位也就是集体构成的,在一般的案件中,公司进行集资诈骗后都不知道对参与的员工如何处理,那么,公司集资诈骗员工如何认定处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相信您都知道,女职工是比较脆弱的,尤其是在三期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也会对女职工的权益做出相应的保护。在国家规定的法规基础上,江苏省又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全部内容。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还有什么程序
      一、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还有什么程序? 找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只需承担工伤期间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剩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则所需要的费用应当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 ...


·加班的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
      加班的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


·一、劳动合同到期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随时辞职吗?劳动合同到期随时辞职。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2、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3、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暂时性的加强施工防护措施,管理人防工程,出台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您了解,我们整理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问题是什么(一)、国有企业改制员工身份转换的问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采取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企业对员工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员工进入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职工就意味着终身保障,生老病死、子女问题等都由企业负担和解决,从而导致国有企业...


·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
      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 一、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 第二次手术如果是工伤事故引发的,或者是属于后期的遗留问题,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工伤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


·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
      在为他人打工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多多少少会受到一定的侵害,而此时该如何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就需要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了。到底这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要点包括:期限,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假,职业培训,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