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年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年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读的。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离婚的同时,除了要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外,同时也是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这个时候往往就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来支付孩子抚养费。当然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之后,之后因为孩子的成长,可能在生活学习上面的费用会增加,这时候也是可以再协商增加抚养费数额。
  
  


·对方在婚内养小三算重婚吗
      对方在婚内养小三算重婚吗?找小三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与小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


·一、离婚财产分割银行卡查几年流水?
      一、离婚财产分割银行卡查几年流水? 法院查离婚财产银行流水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原则上涉及双方收入而又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对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银行往来流水。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查询。对于第三方账户,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是...


·宝宝2岁半离婚判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孩子两岁半离婚也可能判给男方,也有可能判给女方: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影响,可予允许。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具体采取的保护措施可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


·彩礼纠纷如何举证,如何确定原被告
      最后没有结成婚或者结婚之后很快就离婚的男女,是最容易因为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而产生纠纷的。而在处理彩礼纠纷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那么实践中,彩礼纠纷如何举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彩礼纠纷如何举证 赠送结婚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


·如家加盟商维权有哪些
      如家加盟商维权有哪些方法在世界经济整体萧条的状态之下,对我国的各行各业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所以现在好多实体店的生意,利润各方面都受到了重创,就比如说比较知名的如家酒店。我国公民都知道如家在我国各地都有加盟店,可是加盟的过程和因素是各种各样的,有一些商家可能加盟以后才发现有的...


·一、女方婚后得精神病能离婚吗?
      一、女方婚后得精神病能离婚吗?女方婚后得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因为精神病属于《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而您可以选择离婚。《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谁家做
      如果你的产品是出口,处于风险和客户接受度来说,还有看看保单上的司法管辖等,最好选择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由于一方遭受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由于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是不正当的。但是,可撤销婚姻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可撤销婚姻的证明材料又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1、因胁迫而结婚的,受...


·新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两个人在结为夫妻的一刻就需要遵守婚姻中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就是婚姻法的存在,婚姻法中对婚后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家庭关系等都有所规定,而双方在结婚后也有了夫妻财产的这一规定,那么新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呢?下文为你解答。 一、新婚姻法夫妻财产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开庭时离婚诉讼要注意什么?
      开庭时离婚诉讼要注意什么?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特别在看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