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立刻终止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立刻终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工作时间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汁不超过24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3.合同解除限制少。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五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4.工资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任务完成与否、是否达到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看到结果并进行考量的,相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即时性,工资结算周期也不应当太长。《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以以小时、日、周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法律未作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h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比较宽松,这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的用工形势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以农民工、下岗职工居多,他们在城市里属于低收人家庭,让他们以个人名义去参保,显然对他们的经济能力是一种负担,也无法承受。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这些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这项空白,应参照全日制用工的月工资与非全日制折合的月工资,按一定比例进行办理和缴纳。(四)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本条针对非全日制劳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灵活性。对于本条的规定,作者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责任,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会丧失,他们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即可以即时地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一旦犯错即有可能被解雇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事实上,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临的问题。同时,本条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一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这一条规定得到了救济。另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也不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也是有规定的,不能在一家公司工作超过半天,并且每周不超过5天,您可以计算一下具体多少小时。个人认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没有保障的,不过一般非全日制,都是兼职,也无所谓。您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就好。
  
  
  


·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的水利工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用水用电以及防洪工程等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前提必须是水利工程修建完成以后,所有的工程质量标准都是检验合格的,否则如果水利工程发生了什么意外的话,会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补上之后,新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


·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诉讼时效几年?
      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诉讼时效几年?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一般来说工程上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定不会小,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来说是可以按照一些性质进行分类的,而且在工程上即使是一般的事故一般也要需要有三人以下的人员死亡才行,下面给您介绍一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


·一、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多少钱?
      一、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多少钱? 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二、工伤赔偿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人都通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目前,不管是投资还是自住,异地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些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后,外地人无法购买二套房,那么,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需要支付,签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被辞退,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


·员工可否想过在自己因为各种不好意思
      员工可否想过在自己因为各种不好意思,对于那些正当的合法请求没办法说出口的情况下,而公司的真正态度就是为了追求一己自私根本就不在乎职工的所感所求。特别是,面对工伤事故的维权就千万不要再有抹不开面子的这种想法了,而且,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也非常明确,比如像伤残二级,那是因为工伤...


·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
      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于这样的合同,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那么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要怎么赔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 企业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