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裁员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最新裁员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二、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注意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1、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裁员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另外对于公司裁员的对象,也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的想裁减谁就可以的,在这方面法律上也是有严格的要求。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


·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有哪些?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一个劳动者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一些地方的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会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者十分不利。那么,劳动者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有哪些。 一...


·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不提前咋赔
      现在很多的用人单位都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之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行,否则将可能会克扣劳动者的相关工资,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上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也需要提前三十天才行,下面给您说下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前30天,不提前咋赔? 一、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工伤恢复后工作安排待遇是怎样的
      一,工伤恢复后工作安排待遇是怎样的工伤后能够正常上班或能继续上班,说明伤情不重,不应另增加工资(即:不能享受工伤工资、又另开一份工资)。如果本应当休工伤,而由于岗位特殊,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而安排带伤顶岗,这样情况用人单位会给予适当的补助,但也不存在双份工资的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其雇用行为或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其雇用行为或劳动行为才受法律保护,未来劳动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才能有据可凭。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年龄。那么女工50岁以上劳动关系还能建立吗?具体解答请继续往下阅读...


·总部签人事合同分公司发工资可以吗
      总部签人事合同分公司发工资的前提是分公司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可以用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不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财产管理权,原则上应该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接劳动纠纷。《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


·同工同酬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中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同工同酬,而不得有差别待遇的。那么各位真的知道什么是同工同酬吗?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有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 一、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


·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
      我国针对劳动者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在工伤认定标准中包括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内如果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为工伤。那么,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一起来看看专业人士对此有何说法吧。 一、正确理解“工伤”与...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具有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由企业购回。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员工只注重股份转让收益而放松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员工只有在企业长期工作并做出贡献,才能得到较高的股份收益。员工持股制度虽与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在持股人资格、收益分配...


·单位克扣未成年工资犯法吗?
      单位克扣未成年工资犯法吗?肯定是犯法的。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