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一.答辩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二.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都是很多案件审理方式的答辩,但是答辩的时间是有着不同的,也就是说没有其他案件的15天的答辩期。然后就是开庭前,双方还是有着和解的机会的,在对刑事案件的调解时,这就需要看双方律师的能力了。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哪些人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哪些人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但不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则:1、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承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时分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彻底损失辨...


·内蒙古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内蒙古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


·2023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


·刑事赔偿不立案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2、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轻微伤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轻微伤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般不会; 1、过失致人轻伤 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2...


·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什么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要相对案件进行管辖,那首先就是要立案。然而,不同的诉讼关于立案的规定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立案的概念,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概念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其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调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


·缓刑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缓刑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
      执行死刑现场是否允许民众参观?死刑执行现场不能进行参观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