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一.答辩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二.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都是很多案件审理方式的答辩,但是答辩的时间是有着不同的,也就是说没有其他案件的15天的答辩期。然后就是开庭前,双方还是有着和解的机会的,在对刑事案件的调解时,这就需要看双方律师的能力了。
  
  
  
  


·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是一些经济行为。比如说,非法集资就是一种违反法律的经济行为,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抵制这种行为,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也是非常严格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 一、集资诈...


·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总有的犯罪分子执迷不悟,没有得到法律的重治仍然会知法犯法,但也会有一些人认识到法律的威严,想要在服刑期间得到减刑,这就看自己的表现了,有明显的悔过倾向是可以得到减刑的,那么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最高院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


·拒不认罪的高管会怎样处罚?
      一、拒不认罪的高管会怎样处罚? 1、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2、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 3、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4、如果其...


·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构成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构成的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


·暴力罪犯不得假释的依据是什么
      暴力犯罪是所有的犯罪行为当中杀伤性最强的一种,这些暴力犯罪可能最终都会直接导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的,而且暴力犯罪所采用的犯罪的手段也特别的直接,基本上就是打砸烧抢等。因此,结合暴力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程度国家是规定了不得假释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暴力罪犯不得假...


·刑事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刑事案件判决后的羁押场所是看守所吗
      刑事案件判决后的羁押场所是看守所吗?1、刑事案件后的羁押场所不是看守所,判决生效后,犯人即要从看守所转到服刑监狱,一般在15天之内移送。2、判决生效,犯人应服刑期不满一年时(在看守所羁押期抵刑期),留在看守所服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


·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


·刑事诉讼法证据之规定是怎样的
      证据是司法量刑过程当中和侦办案件过程当中最关键所在,可以说没有证据,就没有案件的审判,也没有办法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在司法建设过程的作用几乎说是无可代替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取证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刑诉法当中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证据之规...


·犯罪中止和犯罪放弃一样吗?
      犯罪中止和犯罪放弃一样吗?如果行为人在自己认为不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达目的而不能”)。自动,即自己主动,放弃,即抛弃、丢掉的意思。所谓“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可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