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254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制执行主要就是针对于一些明知自己错了却不接受行罚的公民,对于这些顽固不化的人是必须要进行强制执行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强执制行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取消执行网限高令要多久
      限高令的法律执行期为持续到义务完成时,如果未履行义务则将会一直持续。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之前一直会被限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规定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规定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具备的条件有:(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 1、遗嘱审查。 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一、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需要收监。对怀孕的妇女适用于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


·是否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 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分割财产不执行的话怎么办?
      一、分割财产不执行的话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


·监外执行期满还会收监吗?
      监外执行期满还会收监吗?监外执行期满后还可能会收监处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


·执行立案需要请律师吗
      执行立案需要不需要聘请律师应该根据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意愿而定,在司法实践中,执法立案聘请律师的作用有: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与执行法官进行配合,推进执行程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执行法院、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如果遇到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的,还可以帮助...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