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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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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二、自首有哪几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事实上有很多的犯罪活动本身就不是提前预谋的,只不过因为一念之间的冲动才触碰到了我国法律的底线,是真正从心底里面反悔了也好,或者是因为家人、朋友的劝告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的都是一种好的表现。一般从当事人自首开始,公安机关就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了,但是证据还是要继续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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