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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埋藏物到底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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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埋藏物是是指埋在地下的东西,有时候被人发现这种东西之后就会被人占有,这就构成了侵占埋藏物,那么侵占埋藏物是否是犯罪呢?又会被怎样判刑处罚呢?其实这要看是否是私人所有被侵占,还要数额较大,并且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才是犯罪,而且所规定的刑罚也较轻。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中的埋藏物应指明确归私人所有的埋藏物,其准确定义应为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明确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本罪的客体是私人财产所有权,侵占国家财物是不能成立侵占罪的。因此,侵占罪中的埋藏物应指明确归私人所有的埋藏物。埋藏物,顾名思义,指埋藏于地下、水中或他物之中的难以为人所发现的物。由于刑法上的埋藏物是作为侵占罪的对象规定的,所以研究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合理确定侵占罪的对象就极为重要。在刑法理论界,学者们对刑法中规定的埋藏物是仅指私人所有的,还是仅指国家所有的,抑或同时包括私人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存有相当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以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应当归国家所有的财物。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埋藏物。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另外,《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侵占罪的客体是私人财产所有权,而后两类埋藏物的所有人为国家,侵占国家财物是不能成立侵占罪的。因此,侵占罪中的埋藏物应指明确归私人所有的埋藏物,其准确定义应为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明确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必须是数额较大,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也较轻。正确认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作到罚当其罪是很有必要的。由此可见侵占埋藏物是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的,虽然处罚相对来说较轻但毕竟是犯罪还是要尽量避免这种行为的出现。如果因为不知道或者误会已经侵占了埋藏物,一定要及时归还,这样才是真正对自己有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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