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罪行。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量刑的主要特征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
  
  
  量刑与法 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在量刑的规定中,罪犯动机的不同可分为多种罪行,并按照相应的处罚将罚罪人员绳之以法。人民法院是量刑的主体,在判处的过程中是属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处理,人民法院将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进行裁量具体量刑。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刑法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法律。一般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刑法就会严惩不贷,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什么是遗弃儿童罪,如何处罚?
      人们常说父母是伟大的、无私的,但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这样的,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父母把孩子遗弃在医院门口或者荒郊野岭,这种遗弃孩子的父母一旦满足遗弃罪的条件是要被判刑的。那么,什么是遗弃儿童罪,如何处罚?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遗弃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


·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网络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诈骗危害了网民的财产安全,威胁了互联网世界和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对此网络诈骗,我们一定要积极报警,有关部门对于网络诈骗也会判以不同的处罚,处罚的力度和网络诈骗的金额、情节等等有关,网络诈骗40万怎么判刑?需要看我国法律关于网...


·刑诉法询问被害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所处的位置是比较重要的。有时候执法机关为了能够搞清楚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方便于案情的侦办,在办案期间肯定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一些线索,是有利于案情的侦办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刑诉法询问被害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综上,有关大陆...


·嫌疑人无罪释放损失如何赔偿?
      嫌疑人无罪释放损失如何赔偿?嫌疑人无罪释放损失有关机关来进行赔偿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这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额按...


·绑架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绑架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


·刑事和解撤案规定
      刑事和解撤案规定 一、刑事和解撤案规定 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对于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公安机关不可以进行撤案,只能从宽处罚。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撤销,因此为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没有撤销的权利的,公...


·认定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认定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一、贩毒多少可以判死刑 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怎么判?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怎么判?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依法治国,生活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纠纷都会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同时也对犯罪分子有着严厉的惩罚,传染病故意扩散将会严重影响他人的健康,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在我国法规中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那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怎么判?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严重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严重吗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严重吗?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因为立案就代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